核发《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
(公章、特种印件)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特种印件)(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核发《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特种印件)(代码:5098)
三、办理依据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公章
一般公章的刻制由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受理、审核、签发《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刻制市级党、政机关,局级以上、大专院校的党组织印章,由市局治安总队审批,签发《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
2、特种印件
印制一般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等特种印件的单位,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受理、审核、签发《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印制国际性、跨区(县)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等特种印件,由市局治安总队审批,签发《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
(二)审批内容
本市需刻制公章、办理特种印件的单位申请《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特种印件)的审批。
(三)法律效力
取得《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特种印件)的单位,可以刻制公章、办理特种印件。
(四)审批对象
需刻制公章、办理特种印件的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刻制公章条件:合法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办理特种印件条件:
(1)确须印制特种印件的单位;
(2)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达到上述任一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刻制公章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刻制区工会、共青团、妇联、青年会、学生会等公章的,应出具其上级组织的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及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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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刻制国务院所属或国务院直接批准的全国性公司公章的,应出具国务院批文、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及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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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刻制控股集团公司和总公司级企业公章的,凭市编委关于建制的批复、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委托书、法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及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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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刻制独立法人企业及下属部门公章的,凭其上级主管部门介绍信、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的委托书、法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及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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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刻制公司或单位使用的报关、合同、发票、财物等各类涉及到经济的专用章,凭有关上级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委托书、法人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及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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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刻制区(县)局社团组织公章的,凭区(县)民政局介绍信、社团登记证及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及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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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刻制高等院校、中等院校、职工专业学校公章的,凭主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介绍信、批文及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及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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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刻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印章的,凭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委托书、法人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及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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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刻制商品交易市场各类机构公章的,凭工商部门出具的“印章刻制证明”、“市场登记证”及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及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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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刻制建筑勘查设计部门公章的,凭“勘查设计许可证”、上级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及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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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刻制房屋业主居委会公章的,凭区、县房管局批复、“资质证书”记得制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及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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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特种印件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原件及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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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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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及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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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当场办结。
承诺期限:当场办结。
九、审批证件
《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特种印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一级接受部门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接收地址:黄浦区福州路185号。
二级接收部门名称: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接受地址:各公安分县局办事窗口。
2、网上接收
上海公安政府网站 http://www.police.sh.cn网上办事大厅。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1、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东小门);
2、全市各公安分县局办事窗口。
(二)电话咨询
(021)22023049
(三)网上咨询
上海公安政府网站 http://www.police.sh.cn网上办事大厅。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建国中路30号。
邮政编码:200025
(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东小门)。
(二)电话投诉
(021)962110
(三)网上投诉
上海公安政府网站 http://www.police.sh.cn信访信箱、局长信箱。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处。
通讯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邮政编码: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1)刻制公章审批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所属公安处(局)或市局治安总队提出口头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由公安分县局、所属公安处(局)或市局治安总队当场签发《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特种印件的审批
需要印制特种印件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所属公安处(局)办证大厅或市局治安总队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由公安分县局、所属公安处(局)或市局治安总队当场签发《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特种印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当场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适用情形
新申请办理《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特种印件)审批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