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初审)办事指南

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

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

(典当业)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审批事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代码:5089)。

三、办理依据

(一)《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五条  开办典当、印章刻制、旧货业中的典当行和拍卖行、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开办咖啡馆、茶座、营业性射击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本市各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受理、审批、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其中分(县)局治安部门初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终审。

(二)审批内容

本市需经营典当的从业单位申请《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的审批。

(三)法律效力

取得《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的单位,具有经营典当业的资格。

(四)审批对象

本市申请经营典当业的从业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须的设施;

3、持有商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4、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5、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查验、保管、协查、报告、配备保安等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达到上述任一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封面注明申请事宜、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2

《典当经营许可证》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

 

3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

 

4

合法租赁及使用房屋场地的有效证明

原件及

复印件

1

纸质

 

5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纸质

 

6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原件

1

纸质

 

7

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复印件

1

纸质

 

8

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复印件

1

纸质

 

9

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原件

1

纸质

 

10

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复印件

1

纸质

 

(三)申请文书名称

《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典当业)》。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17个工作日(其中分县局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市局7个工作日内终审完毕);

承诺期限:同法定期限。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实行年检制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接收地址:全市各公安分(县)局办事窗口。

2、网上接收

上海公安政府网站http://www.police.sh.cn网上办事大厅。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1)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东小门);

(2)全市各公安分(县)局办事窗口(地址见附录)。

(二)电话咨询

(021)22023049

(三)网上咨询

上海公安政府网站http://www.police.sh.cn网上办事大厅。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建国中路30号。

邮政编码:200025

(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东小门)。

(二)电话投诉

(021)962110

(三)网上投诉

上海公安政府网站http://www.police.sh.cn信访信箱、局长信箱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处。

通讯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邮政编码: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需要申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的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所属的公安处(局)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由公安分县局或所属公安处(局)的治安部门初审,初审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初审完毕,报市局治安总队审核,期限为七个工作日。经治安总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上海市公安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应当在典当行安全防范设施安装完毕后,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验收申请。公安分县局或所属的公安处(局)应当在验收达标后,向申请人发放统一以市局名义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同时,应当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颁证回执》报送市局治安总队。

(2)适用情形

新办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审批事项。

(二)延续

持有《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的单位,应当接受原发证公安部门的年度审核。每年3月1日至3月3l日为行业场所单位年度审核期。公安机关在受理当年度审核时,对上年年审截止之日起至当年年审开始之日期间未受过公安机关罚款或者停业整顿处罚的,可直接发放年度审核合格证明,不得要求其提供任何申请材料;受过公安机关罚款或者停业整顿处罚的,应按照年度审核要求予以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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