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
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业)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代码:5091)。
三、办理依据
(一)《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二)《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五条 开办典当、印章刻制、旧货业中的典当行和拍卖行、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开办咖啡馆、茶座、营业性射击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负责受理、审批、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
(二)审批内容
本市需经营旅馆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的审批。
(三)法律效力
取得《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的单位和个人,具有向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旅馆业的资格。
(四)审批对象
本市需经营旅馆业的单位和个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经营旅馆业
(1)旅馆拥有客房总面积须在30平方米以上,每一个客房内床位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2.6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旅馆须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应与其他部分分门进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开设的旅馆,也应与单位的工作学习、宿舍等场所分离,以保证互不干扰。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通道口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3)旅馆的总体布局(服务台、行李寄存室、贵重物品保管柜、财务室、仓库和通讯、监控等要害部门)的设置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要求,旅馆前台应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4)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要求;
(5)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6)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业的还须:容纳人数必须严格按规定限额,不得任意加设临时铺位和设置双层床位;须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楼梯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平时使用的出入口疏散通道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必须装有紧急事故备用电,以满足停电时照明的需要。
2、经营每日2时至8时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
(1)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的总体布局(包括服务台、贵重物品的保险箱柜、财务室等要害部位)和配套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要求;
(2)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过夜休息区域的设置必须相对独立,并有明显的标识;
(4)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5)必须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3、经营公寓式酒店
(1)公寓式酒店的总体布局(包括服务台、贵重物品的保险箱柜、财务室等要害部位)和配套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要求;
(2)公寓式酒店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4)必须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达到上述任一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封面注明申请事宜、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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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个体、私营业由本人户籍所属街道出具证明) | 原件及 复印件 | 1 | 纸质 | 经营旅馆业所需 |
3 | 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及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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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内部设施平面图和文字说明 | 原件及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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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和证明材料 | 原件及 复印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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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文书名称
《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旅馆业)。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实行年检制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本市各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
接收地址:本市各公安分(县)局办事窗口。
2、网上接收
上海公安政府网站http://www.police.sh.cn网上办事大厅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1、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东小门);
2、全市各公安分(县)局办事窗口。
(二)电话咨询
(021)22023049
(三)网上咨询
上海公安政府网站http://www.police.sh.cn网上办事大厅。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建国中路30号。
邮政编码:200025
(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东小门)。
(二)电话投诉
(021)962110
(三)网上投诉
上海公安政府网站 http://www.police.sh.cn信访信箱、局长信箱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处。
通讯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邮政编码: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并联审批
(1)业务描述
1)经营旅馆业:需要申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治安受理窗口或者公安分县局、所属的公安处(局)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由公安派出所初审,初审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初审后,报公安分县局或所属公安处(局)的治安部门审核,期限为十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安分县局或所属公安处(局)向申请人颁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经营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和公寓式酒店:需要申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的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和公寓式酒店,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县局,所属的公安处(局)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派出所应当在受理后完成初审,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公安分、县局或公安处(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和公寓式酒店颁发《许可证》;对经审核不符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适用情形
新办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审批事项。
(二)延续
持有《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的单位,应当接受原发证公安部门的年度审核。每年3月1日至3月3l日为行业场所单位年度审核期。公安机关在受理当年度审核时,对上年年审截止之日起至当年年审开始之日期间未受过公安机关罚款或者停业整顿处罚的,可直接发放年度审核合格证明,不得要求其提供任何申请材料;受过公安机关罚款或者停业整顿处罚的,应按照年度审核要求予以审验。
附录:(下载附件查看完整指南)





